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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同一融資銀行 (融資銀行各營業單位) 送保之授權案件,自輸出入銀行承
保日起連續二年申請理賠金額超過其總授信金額百分之十者,第三年起輸
出入銀行對該銀行暫停授權。暫停授權期間,輸出入銀行對該銀行送保之
案件,改用專案申請案件方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