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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出保險辦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銀行依保險契約之規定辦理輸出融資後,因下列危險發生,致融資不能收
回之損失,輸出入銀行負賠償責任:
一、出口廠商信用危險。
二、國外信用危險。
三、國外政治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