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0 條
充任或升任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者,應符合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規定;其不具備而充任或升任者,解任之。
代理人公司之負責人於升任或充任後始發生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解任之。
個人執業代理人、受代理人公司或銀行任用之代理人,有第六條第三項或第四十九條第二十七款規定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