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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財產保險業及人身保險業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二規定應提撥之保險安
定基金,應按月計算,並於次月底前分別繳交財團法人財產保險安定基金
及財團法人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指定之專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