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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4-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保險業得以共保方式承保:
一、有關巨災損失之保險者。
二、配合政府政策需要者。
三、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者。
四、能有效提昇對投保大眾之服務者。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