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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接受國外保險業之再保險業務,應儘先轉分國內保險業。
但以各該保險業之自留額為限。倘有餘額,中央再保險公司始得自行承受
或轉分其他保險業承受。
前項轉分之再保險業務,中央再保險公司得酌收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