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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再保險公司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再保險公司設監察人四人,由股東會選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並由監察人互選一人為常駐監察人,常駐監察人以監察人之任期為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