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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非銀行及非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或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申請營業許可證續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主管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一、最低實收資本額、在臺營運資金或指撥營運資金不符第五條規定。
二、申請書件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相關事項屆期未補正。
四、營業計畫書欠缺具體內容或執行顯有困難。
五、未依前條第四項所定期限申請營業許可證續期。
六、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七、其他事實足認未能健全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