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非銀行及非電子支付機構申請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檢具下列書件各二份,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章程及董事、監察人名冊。
三、負責人無前條所列情形之書面聲明。
四、營業計畫書。
五、經會計師認證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交易結算及清算機制說明。
六、經會計師認證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款項保障機制說明及信託契約、履約保證契約或其範本。
七、經會計師認證之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機制、確認客戶身分措施及持續審查機制,並出具審查意見書及檢查表。
八、資訊系統及安全控管作業說明、依據經濟部工業局「行動應用APP基本資安檢測基準」辦理並通過檢測之證明文件及第三方滲透測試之測試報告。
九、與外籍移工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或其範本及行動裝置應用程式之相關國家語文版本,經律師審閱或公證人認證與中文版本相符之證明文件,及律師審閱中文版本契約符合公平待客原則之法律意見書。
十、擬合作之境外匯兌機構符合本辦法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第四款所定營業計畫書格式及第十款所稱證明文件,由主管機關定之。
依第一項申請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者,應提出已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指撥營運資金之證明文件。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申請營業許可證續期,應於營業許可證到期日四個月前,檢具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十一款書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及前項之許可前,應會商中央銀行同意後為之。
經主管機關續期之營業許可證,自原營業許可證到期日之翌日生效;但因書件不齊備等相關事由,影響續期營業許可證之發給期限者,續期營業許可證雖自原營業許可證到期日之翌日生效,惟主管機關得視補件事由縮短續期營業許可證之有效期限。
主管機關得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限制外籍移工匯兌公司之家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