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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所辦理之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於限期內提報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或要求外籍移工匯兌公司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前項規定應行檢查事項、報告或資料予以查核,並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告,其費用由受查核對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