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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非專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會計應獨立,並配置專責人員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身分確認、客戶服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應於每屆營業年度終了六個月內,編製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財務報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於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財務報告之範圍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股東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