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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應依本辦法規定建立外籍移工身分確認、交易控管及持續審查機制。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於外籍移工註冊時,應確認其身分,並留存確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於外籍移工辦理匯兌交易時,應再進行交易控管,包括受款人檢核及交易態樣監控。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於外籍移工註冊時及註冊後按月執行行蹤不明外籍移工之查核作業。
第二項確認外籍移工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之留存期間,自業務關係結束後至少五年。
確認外籍移工身分程序應至少徵提下列身分資料,並確認其真實性:
一、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籍。
二、外僑居留證。
三、行動電話號碼。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應留存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之交易紀錄,於停止或完成交易後,至少應保存五年。
外籍移工匯兌機構辦理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對於外籍移工之匯款等有關資料,應保守秘密。但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