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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外籍移工匯兌公司經主管機關許可核發營業許可證後,應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公司登記,增列外籍移工匯兌業之營業項目,始得開始營業;並於開始營業之日起算三個營業日內,以書面通知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