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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銀行辦理本業務,應檢送下列文件,向本會申請核准:
一、法規遵循聲明書。
二、董事會決議之議事錄。但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得由經總行或區域總部授權人員出具同意書。
三、營業計畫書:
(一)辦理本業務之業務規畫。
(二)符合前條所定條件之證明文件或資料。
(三)申請辦理第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其他提供高資產客戶個人化或客製化需求之新金融商品業務或顧問諮詢服務之說明。
(四)內部作業程序,應包括下列事項:
1.辦理部門及內部組織分工、業務人員之資格條件與行為規範。
2.客戶權益保障及糾紛處理程序。
3.作業要點及流程。
4.辦理本業務所強化之內部控制、風險控管及行為規範管理機制。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事項。
銀行辦理本業務之內部作業程序應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