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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人確認參與者身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婉拒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
一、疑似使用匿名、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建立業務關係。
二、參與者拒絕提供審核參與者身分措施相關文件。
三、對於由代理人辦理,且查證代理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
四、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
五、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但依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得以身分證明文件影本或影像檔,輔以其他管控措施辦理之業務,不在此限。
六、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
七、參與者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
八、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資恐防制法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以及外國政府或國際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法人或團體。但依資恐防制法第六條規定取得所為支付之許可者,不在此限。
九、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參與者無法提出合理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