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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發展之輔導及協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為提供金融科技發展之友善環境,鼓勵運用科技創新金融商品及服務,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
一、調適金融法令規定,以利金融創新。
二、設置或輔導設置金融科技發展之實體聚落,提供金融科技創新研發環境。
三、協助提供金融科技創新創業所需資金之管道。
四、鼓勵運用創新科技提供金融服務之公司、團體及個人與金融業策略合作。
五、鼓勵金融業運用金融科技轉型發展。
六、強化金融科技基礎設施及技術應用之資訊安全。
七、整合政府、產業、學研機構之資源,鼓勵投入金融科技人才培育。
八、辦理國際金融科技交流活動。
九、推廣金融科技知識普及。
十、其他有關金融科技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