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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應於發現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之日起十個營業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對屬明顯重大緊急之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案件之申報,應立即以傳真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前二項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