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運作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金融科技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審查會議及評估會議均應置成員七人至二十一人,由主管機關洽相關機關(構)指派人員,並邀請具有與申請案相關專門知識、技術或經驗之專家及學者,共同參與審查。專家及學者之比例不得少於會議成員總額三分之一,並不得超過會議成員總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