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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保險代理人依保險法第八條規定,代理保險公司招攬保險契約者,以及保險經紀人依保險法第九條規定,基於被保險人之利益,洽訂保險契約或提供相關服務者,不適用第五條及第六條有關客戶身分之持續審查、第八條客戶及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及名稱檢核、第九條交易之持續監控及前條有關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之規定。但保險代理人公司代理保險公司辦理核保及理賠業務者,於所代理業務範圍內之政策、程序及控管等面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