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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銀行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百分之百持股子公司前所購買之自用不動產,金融控股公司基於經營綜效考量,由銀行出租予其金融控股公司母公司或該母公司百分之百持股之其他子公司使用並收取合理對價時,不受第三條自用比率之限制。但應計入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三項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之限額規範。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