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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清償,應組成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基金會)辦理之,並向電子支付機構定期揭露本基金之餘額及運用情形。
基金會依前條規定動用本基金之決議,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