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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清償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二、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指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業務。
三、營業收入:指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手續費收入及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