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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電子支付機構於使用者提領支付款項或撥付款項予特約機構時,應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提領款項轉入該使用者或特約機構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但使用者或特約機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經電子支付機構查核相關證明文件確認無誤者,不在此限:
一、以獨資方式經營之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電子支付機構得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負責人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二、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屬我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及政府依相關法令遴選派任代表人之事業機構與財團法人,電子支付機構得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指定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三、非個人使用者或特約機構屬受總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電子支付機構得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其總公司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
四、電子支付機構得依使用者或特約機構擔任委託人簽訂之信託契約,將提領款項轉入或撥付款項至委託人依信託契約指定之金融機構相同幣別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