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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電子支付機構不得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提供透支及放款等授信或信用額度,或於使用者支付指示之金額逾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餘額時,為使用者代墊款項。但為單次墊款且使用於大眾運輸事業或停車場業,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