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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1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九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不符第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者,應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調整至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