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內部控制之基本目的在於促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並應由其董事會、管理階層及所有從業人員共同遵行,以合理確保達成下列目標: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等目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與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