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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設立隸屬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核業務,並應至少每年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視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要,設置適當職級之稽核主管,綜理稽核業務。稽核主管應具備領導及有效督導稽核工作之能力,且不得兼任與稽核工作有相互衝突或牽制之職務。
稽核主管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經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後為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設置審計委員會者,前項稽核主管之聘任、解聘或調職,應先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未經審計委員會全體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審計委員會之決議,未設審計委員會而設有獨立董事者,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亦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內部稽核單位之人事任用、免職、升遷、獎懲、輪調及考核等,應由稽核主管簽報,報經董事長核定後辦理。但涉及其他管理、業務單位人事者,應事先洽商人事單位轉報總經理同意後,再行簽報董事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