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五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孳息或其他收益,以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總額計算之。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依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項計提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比率,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