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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5 條
專用存款帳戶銀行如發現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有違反本辦法規定情事時,應立即通報主管機關。
專用存款帳戶銀行受理警示帳戶通報時,應盡注意及查證之義務,如查證後發現該被通報帳戶屬於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專用存款帳戶,應立即通知該專營電子支付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