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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管理帳戶、收益計提金帳戶及清算帳戶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管理銀行、清算銀行、帳戶類別、戶名及帳號等資料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帳戶新增、銷戶或異動時,亦同。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於開立合作帳戶之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將合作銀行、帳戶類別、戶名及帳號等資料以網際網路申報系統向主管機關申報,並通知管理銀行;帳戶新增、銷戶或異動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