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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專用存款帳戶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管理銀行申請開立管理帳戶,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主管機關核發予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營業執照。
二、其他依管理銀行規定開戶所需之必要文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合作銀行申請開立合作帳戶,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主管機關核發予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營業執照。
二、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管理銀行簽訂契約之證明文件。
三、其他依合作銀行規定開戶所需之必要文件。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或受託銀行向清算銀行申請開立清算帳戶,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主管機關核發予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營業執照。
二、主管機關配賦予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總機構代號之文件。
三、專營電子支付機構與管理銀行簽訂契約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依清算銀行規定開戶所需之必要文件。
第二項第二款及前項第三款之證明文件,應由管理銀行出具,並載明重大違反情事之條款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