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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第二條所定一年日平均餘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首次計算:
(一)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逾一年者,以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之日前一年每日餘額之和除以實際天數計算之。
(二)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已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未逾一年及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後經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以開始營業之日起一年每日餘額之和除以實際天數計算之。
二、後續計算: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每日餘額之和除以當年天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