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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信用合作社對其本社負責人、職員,或對與本社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員有利害關係者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應由各社社員(代表)大會於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二款限額內自行訂定最高限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