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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爭議處理機構辦理本法業務應訂定業務規定,報經本會核定,修改時亦同。
前項業務規定中,應規定下列事項:
一、提供金融消費爭議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二、辦理協調金融服務業處理申訴案件程序。
三、辦理對金融服務業及金融消費者教育宣導之執行方式。
四、請求金融服務業提供相關文件資料之處理程序。
五、處理調處之程序、迴避、調處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之事項。
六、處理評議之程序、評議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七、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事項。
八、其他有助於達成本法目的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