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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金融服務業應訂定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製作管理規範,及其散發公布之控管作業流程。
金融服務業從事廣告、業務招攬及營業促銷活動之宣傳資料,於對外使用前,應按業務種類,依前項規範審核,確認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金融消費者、違反相關法令及自律規範之情事者,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