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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消費者保護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消費者保護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2 條
金融服務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或第十一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業務人員酬金制度未提報董(理)事會通過,或未經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同意。
二、違反第十一條之二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初次銷售之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未報經董(理)事會或常務董(理)事會通過,或未經外國金融服務業在臺分支機構負責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