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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首次申請辦理第六條共同行銷案件,應由金融控股公司檢具符合前條標準之證明文件或聲明書、作業流程及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稽核制度,向本會申請核准。嗣後經核准事項如有變動,除增加子公司或業務項目應向本會申請核准外,毋須再申請核准。惟應於變動後之次日起十五個營業日內,檢具原申請函並附變動事由之說明後,報本會備查。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經本會依法令核准之共同行銷申請案,金融控股公司無須重新向本會申請核准,嗣後經核准事項如有變動,仍依前項規定辦理。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