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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間共同行銷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依使用目的得交互運用其客戶資料進行行銷。前開子公司之範圍不包括國外子公司。
前項所稱客戶資料係指金融控股公司子公司客戶之基本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
一、基本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地址等資料。
二、往來交易及其他相關資料包括以下各目資料:
(一)帳務資料:包括帳戶號碼或類似功能號碼、信用卡帳號、存款帳號、交易帳戶號碼、存借款及其他往來交易資料及財務情況等資料。
(二)信用資料:包括退票紀錄、註銷紀錄、拒絕往來紀錄及業務經營狀況等資料。
(三)投資資料:包括投資或出售投資之標的、金額及時間等資料。
(四)保險資料:包括投保保險種類、年期、保額及繳費方式等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