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辦理莫拉克颱風受災居民債務展延利息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金融機構之總機構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當月十五日前,
彙整轄下分支機構之請款資料,填具請領補貼款項清冊,向經理銀行請求
撥付補貼款項。
受災居民部分還款時,應僅就其債務餘額計算補貼金額;受災居民全部提
前清償債務時,停止補貼。
金融機構將受災居民之債務轉列催收款或呆帳,自各該日起即不得申請補
貼,申請補貼之金融機構並應即函知經理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