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一定比率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者,應就其符合誠信、正直、守法性及與銀行之利害關係提出合理說明,且無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