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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於中華民國境內受託投資、受託買賣或為投資型保單投資標的之境外結構型商品,非以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者,於國外發行機構及商品註冊地亦得以非專業投資人為受託或銷售對象,其當次發行之受託或銷售條件訂有交易條件者,於中華民國境內亦應為相當之交易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