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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4 條
發行人、總代理人及受託或銷售機構從事境外結構型商品之推介或提供境外結構型商品資訊及行銷文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藉所屬同業公會對該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通過,作為證實申請事項或保證境外結構型商品價值之陳述或推介。
二、使人誤信能保證本金之安全或保證獲利。
三、境外結構型商品使用可能誤導客戶之名稱。
四、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勸誘他人購買境外結構型商品。
五、誇大過去之業績或為攻訐同業之陳述。
六、為虛偽、欺罔、或其他顯著有違事實或故意使他人誤信之行為。
七、內容違反法令、契約、產品說明書內容。
八、為境外結構型商品績效之臆測。
九、違反受託或銷售機構之同業公會訂定廣告及促銷活動之自律規範。
十、其他影響投資人權益之事項。
境外結構型商品限於專業投資人投資者,不得為一般性廣告或公開勸誘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