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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發行機構對於電子票證各項交易類型,應依電子票證應用之範圍,考量商品或服務之性質與交易金額等因素,區分應用範圍等級,並依據本準則之規定辦理。
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可區分為二類:
一、第一類:繳納政府部門規費、稅捐、罰緩或其他費用及支付公用事業(依據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第二條定義)服務費、電信服務、學雜費、醫藥費、公共運輸(依據發展大眾運輸條例第二條定義及纜車、計程車、公共自行車、公共汽機車)、停車等服務費用、依公益勸募條例辦理勸募活動之捐贈金、配合政府政策且具公共利益性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支付特約機構受各級政府委託代徵收之規費、稅捐與罰緩、或受公用事業委託代收之服務費。
二、第二類:支付各項商品或服務之費用。
交易金額可區分為二種:
一、小額交易:電子票證僅支付於單筆消費金額新臺幣壹仟元以下之交易。
二、不限金額交易:電子票證非僅支付於小額交易。
前二項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及交易金額可區分二個應用範圍等級:
一、第一級:為辦理支付小額交易或第一類之商品或服務交易。
二、第二級:為辦理第二類之商品或服務且支付不限金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