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應用安全強度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發行機構應依本準則規定之安全需求與設計,建立安全防護措施,以確保電子票證應用之安全強度,保護消費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