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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發行機構受理持卡人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含轉帳卡)進行電子票證加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約定連結存款帳戶進行加值之電子票證,以記名式為限。
二、約定連結之存款帳戶,其所有人以持卡人之本人、配偶、直系血親或監護人為限。發行機構應要求持卡人提供符合該關係之證明文件,經確認後始得受理,並留存證明文件影本或予以記錄。
三、每張電子票證限連結一個存款帳戶。
四、發行機構應合理限制持卡人辦理電子票證約定連結存款帳戶之張數;約定連結存款帳戶所有人與持卡人非同一人時,每人於發行機構限辦一張連結他人帳戶之電子票證。
五、自動加值限額:
(一)約定連結存款帳戶所有人與持卡人屬同一人者,發行機構應與持卡人約定每筆及每日自動加值之限額,並提供持卡人停止自動加值之機制。
(二)約定連結存款帳戶所有人與持卡人非同一人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就電子票證端,每張電子票證每日最高自動加值總額為新臺幣三千元。
2.就存款帳戶端,每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每月最高可提供他人電子票證自動加值之總額為新臺幣三萬元,並應提供帳戶所有人可依需求勾選與往來金融機構約定低於上述額度限額之機制。
六、發行機構或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應即時通知或以每月對帳單通知帳戶所有人加值訊息。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五日修正條文施行前,發行機構受理持卡人以約定連結存款帳戶(含轉帳卡)進行電子票證加值,未符合前項規定者,應於修正施行後一年內調整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