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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發行機構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並確實有效執行。
發行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對於組織章程、與整體經營策略、重大政策或重大風險相關之管理章則及業務規範,應經董事會通過,其餘得依董事會通過授權之內部分層負責授權規定辦理。如有董事表示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者,應將其意見及理由於董事會議紀錄載明,連同經董事會通過之內部控制制度送各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修正時,亦同。
發行機構應設置隸屬於董事會之內部稽核單位,並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核人員,且應包括電腦稽核人員。
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畫,並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發行機構內部稽核單位對營業、財務保管及資訊單位,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一般查核及一次專案查核,對其他管理單位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專案查核。內部稽核報告應交付監察人查閱,設有獨立董事或審計委員會者應一併交付,並於查核結束日起二個月內函送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