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發行機構之經理人除得兼任發行機構投資子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外,不得兼任其他公司或機構之有給職務。
發行機構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十億元以上時,其董事長、總經理不得相互兼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董事長或總經理因離職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二、董事長或總經理經主管機關撤換或解任。
三、董事長或總經理發生其他重大變故,無法繼續執行職務。
發行機構依前項但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董事長兼任總經理時,主管機關得核定最長三個月之兼任期限;發行機構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得視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
違反前二項兼職限制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限期命其調整;無正當理由屆期未調整者,應予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