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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參與投資金融事業以外非上市或上櫃公司一定限額及應遵行事項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子公司依第二條規定投資之非上市或上櫃公司發展為上市或上櫃公司者,其投資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所定合計持股比率百分之十五之限制。未符合者,應於該被投資事業上市或上櫃之基準日起二年內調整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次,並以一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