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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之特定項目,其信託業務之風險管理,除應符合其他法令規定者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設置信託業務專責部門,負責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並得收受信託財產;各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限於信託財產之收受,其管理、運用及處分均應統籌由該專責部門為之。
二、信託業務相關會計應整併於信託帳處理。
三、專責部門或分支機構辦理信託業務,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櫃檯標示,並向客戶充分告知下列事項:
(一)辦理信託業務,應對客戶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
(二)受託人不擔保信託業務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四、辦理信託業務專責部門之營業場所應與其他部門區隔。
五、信託業務與其他業務間之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營業設備及營業場所之共用方式,不得有利害衝突或其他損及客戶權益之行為。
六、經營信託業務之人員,關於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除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對其他部門之人員,亦同。
七、應參考同業公會擬訂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定之銀行經營信託業務風險管理規範,訂定內部規範。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依前項設置之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設獨立專責部門。
證券商僅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者,其依第一項設置之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規定以委任方式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所設獨立專責部門。
證券商僅以信託方式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或客戶委託保管及運用其款項業務者,其依第一項設置之信託業務專責部門,得併入依證券商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所設獨立專責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