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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商兼營信託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商之總機構或分支機構終止兼營全部或一部信託業務,應檢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辦理換發營業執照或許可證照,且於主管機關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完成終止營業項目之登錄。
前項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擬終止兼營之業務及理由。
二、具體說明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